重大政策實施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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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生理性別、社會性別以及交織性研究相關之關鍵政府、部門及機構政策

 

以下為歐盟(EU)、聯合國(UN)及美國(US)之重要政策發展。

1960 年代
US: 女性健康運動。 地方及國家團體開始吸引大眾關注美國醫療照護系統對女性照護的不周。此類團體包括波士頓女性健康叢書(Boston Women's Health Book Collective)、全美婦女健康網路,以及之後的全美黑人女性健康專案(National Black Women's Health Project)以及消費者遊說乳癌治療及預防等。此類團體之活躍份子質疑男性掌控健康照護業界,同時鼓勵女性就讀醫學院,挑戰傳統醫學課程中之性別歧視,並努力奮鬥,為助產士取得執照,也為女性加強對自己身體之了解。
UK:女性健康運動。 活躍份子開始挑戰長期以來醫學界認定女性「病弱」之偏見,奮力訴求女性透過節育及其他生育技術,掌握自己身體。
1963
US:美國平等薪資法。 美國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要求「在相同工作環境中,男性及女性應同工同酬。」
1964
US:1964 年美國民權法。 此一法案廣泛禁止僱主及工會在聘僱、酬傭、訓練、晉升或代表權上進行性別歧視。刻意歧視之聘僱方式同樣受到禁止,即使歧視因素並非顯而易見。此法案於 1972 年進行修訂,以禁止教育上之歧視,1978 年再次修訂,以禁止歧視孕婦。
1967
US:適用於女性之肯認行動。 Lyndon B. Johnson 之第 11375 號行政命令修訂了第 11246 號行政命令,要求特定聯邦承包商「採取肯認行動,以確保應徵者受僱,僱員在聘僱期間所受待遇,不受種族、膚色、宗教、生理性別或國籍影響。」
1972
US:平等就業法。 此法案修訂了 1964 年美國民權法,禁止在聘僱及晉升上,因僱員或應徵者之生理性別、種族、膚色、宗教或國籍進行歧視。宗教機構、僱員少於 15 名之僱主,以及特定聯邦或美國原住民所有之企業得予例外。
US: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條。 立法者了解到教育上之生理性別歧視,限制了婦女平等就業之權利,即使雇主已被禁止生理性別歧視。修正案第九條禁止所有獲聯邦補助之教育機構之所有課程中之生理性別歧視,不論公立或私立。
1975
EU:歐洲理事會同工同酬指令。 歐洲理事會要求成員國消除「基於生理性別而對於報酬所有方面和條件上的一切歧視。」該指令引起了法律上、規章上及行政上確保同工同酬的措施。
1976
EU:歐洲理事會平等待遇指令。 該指令要求歐盟成員國建立對女性及男性「關於獲得就業和職業培訓和晉升」等工作條件上之平等待遇。在2002年,此指令進行了修訂,加入了對性騷擾的正式禁令。
1977
US:國會黨團婦女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此兩黨連立之核心小組一直在努力爭取解決懷孕歧視、子女撫養執行、以及將女性納入臨床試驗中。最近,此小組已發展立法,增加婦女和少數民族在科學和工程學科之比例。
1978
EU:歐洲理事會社會保障制度平等待遇指令。 該指令要求各成員國實施「社會保障事宜上之平等待遇原則」,包括「提供保護,防止疾病、殘疾、年老、職業傷害、職業病和失業風險之法定計畫,以及社會救助,用來補充或替代上述計畫。」
US:懷孕歧視法。 國會修訂了民權法案第七條,定義懷孕歧視即等同生理性別歧視,並禁止在聘僱決策、酬傭和保險上對懷孕婦女的歧視。
1980
US:科學與工程平等機會法案。 該法案指示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及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增加代表性不足的族群在醫學、科學和工程領域的參與。資金已作預留,以實現這些目標。
1982
US:從事科學與工程領域之婦女及少數族群報告。 NSF 發表了首份國會要求之關於科學和工程領域多樣性報告。殘障人士之數據於 1984 年新增。該報告顯示,女性和非裔美國男性,在技術領域之比例明顯較低。
US:NSF建立女性客座教授資格(VPW)。 NSF 開始授予科學和工程領域之合格女性教授資格。超過 350 位女科學家獲得教授資格,受到旅行、研究經費和薪資上的支援。
1985
US:公共衛生工作隊針對女性健康議題之報告。 NIH 以此報告呼籲國家重視女性健康,報告中提及研究中生理性別處遇差異,以及有關女性健康的社會因素。
1986
US:NSF 建立職業發展獎(CAAs)。 NSF針對新進女科學家設立這些獎項,往往在其關鍵的職涯過渡時期頒發。獎項在兩年期間頒發之補助達 175,000美元。
1990
US:婦女健康公平法案(WHEA)。 WHEA 呼籲在衛生署助理部長之下建立女性與健康常設辦事處,負責監督將女性納入研究,以及支持研究影響婦女的疾病。雖然法案未獲通過,WHEA 中數項規定,稍後納入了其他成功通過之法案中。最重要之一點為,WHEA 增加了大眾之覺察,明白女性被排除在臨床研究之外,並非是以往所認定之「保護主義」,而是對醫學研究平權之長期威脅。
US:針對婦女納入研究人口的之政策實施問題報告。 該報告由美國國會會計總署(GAO,後於 2004 年改為美國國會政府課責總署)公佈,報告中發現「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並未充分執行其政策」以鼓勵在臨床研究中納入女性。調查人員發現 NIH 的政策不一致,普遍執行不力,特別是在補助評估方面,並提出了 NIH 並無有效計畫,以監測其本身進展之顧慮。改進之建議獲得實施。
US:婦女健康研究辦公室(ORWH)成立。 ORWH 初成立時任務有二。首先,必須提高參與健康研究的女性人數。其次,必須負責重建醫學研究之概念,納入兩性受試者,以利生理性別差異分析。重要的是,女性健康概念擴大,不再只是狹隘地注重有關女性生殖系統之障礙,而涵蓋在女性生活中造成顯著負擔之其他疾病障礙。
US:乳腺癌與子宮頸癌死亡率預防法案。 該法建立了國家乳腺癌和子宮頸癌早期檢測項目專案,作為美國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CDC)之一部分。此外,醫療救助涵蓋範圍擴大到包括乳房 X 光檢測和子宮頸抹片。
US:NIH建立了婦女學院獎(FAW)。 以往之 NSF 計畫為在職業生涯的早期階段支持婦女和少數民族科學家,但 FAW 為首個解決高級職位中缺乏女性之專案。FAW 支持教員研究專案之撥款,高達五年期間 25萬美元,幫助獲獎者取得終身職,成效極佳。
1991
US:美國婦女健康研究。 NIH建立此一研究,以「應對停經後女性死亡、傷殘及生活品質降低之常見肇因」。按照此計畫,NIH 資助在預防、診斷和疾病治療方面之研究,包括骨質疏鬆症、心血管疾病、以及各種癌症。
1992
EU:歐洲理事會關於產假及孕婦與哺乳母親衛生和安全環境指令。 理事會提出各成員國必須採用之政策,以確保懷孕、剛生產或正在哺乳的雇員健康與安全。成員國必須施行至少兩周之強制產假(即禁止雇員在生產後 2 周內工作),並確保雇員有權獲得至少 14 周連續產假。成員國還須確保休產假的人員收到「充分的補貼」,至少須等同於提供予因傷而無法工作人員之津貼。最後,各成員國必須禁止以懷孕和相關狀況為由而解雇員工,並禁止使懷孕或哺乳員工暴露於不安全狀況之工作模式,以及禁止強迫孕婦與剛生育過之員工上夜班。
US:乳房 X 光檢查品質標準法案。 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建立了所有乳房 X 光檢查設施之認證系統,但不包括與美國退伍軍人事務部(VA)醫院合作營運之設施。涵蓋範圍內之所有設施,在有關乳房X光檢查之解讀,以及將病人所受輻射劑量最小化等方面,均須堅守標準。
US:處方藥女性受試報告。 美國國會政府課責總署發布之國會報告中發現,美國 FDA 未能確保臨床藥物試驗納入女性受試者。在大多數情況下,特定藥物之臨床試驗受試者中女性比例,較潛在患者人口中之女性比例小得多。FDA 亦未要求對藥物反應進行生理性別差異分析。
1993
US:NIH 健康振興法案。 (公法103-43,副標題 B,臨床研究中婦女及少數民族之平權)美國國會要求獲 NIH 補助者將女性和少數民族納入人類受試者研究,且在臨床實驗上,「確保實驗設計及實施方式足以提供有效分析,以查明實驗變數對於女性或少數民族成員之影響,視具體情況而定,是否異於實驗中其他受試者。」不得以成本作為排除族群之理由。然而,法律僅適用於臨床試驗,使女性和少數民族在發現階段被排除在外。(將女性納入聯邦補助研究之準則,自 1986 年起便已在 NIH 實施,但未強制執行。)該法案之顯著例外包括,研究中若女性和少數族群參與,將「不當影響受試者健康狀況」或「不當影響研究目的」或在「NIH院長指定之情形下」。NIH 於 1994 年遵循該法實施了政策。(見下文)。
US:臨床藥物評估之社會性別差異研究準則。 美國 FDA 發布了新準則,推翻其1977年時限制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參與臨床研究(包括I期和II期研究)之指導方針。準則並要求對數據進行社會性別差異分析。此外,FDA 鼓勵研究藥物對於1)月經週期,2)外源激素療法,以及3)口服避孕藥之交互作用,若狀況為可行時。
UK:科學和技術委員會第六次報告。 下議院發現,女性為科學與技術領域「最低估,也最未充分利用之資源」。貿易和工業部因此成立,負責處理此一問題。
1994
US:女性及少數族群納入臨床研究受試者之準則。 NIH 要求獲補助人將女性及少數族群納入人類受試者研究。此準則為 1993 年振興法案(見上文)之有力解讀。
US:生物醫學領域職業女性報告。 此 ORWH 報告研究追求生物醫學事業之女性,所面對之障礙,包括缺乏女性榜樣,以及肩負育兒責任之不平等負擔。此報告中包括協助攬才者吸引合格女性擔任生物醫學職位之策略。
US:臨床研究中對女性之招攬及保留。 ORWH 及美國衛生與人群服務部研究了如何能使醫學研究滿足 NIH 振興法案之要求,並分析了臨床研究中納入及保留女性一事上,所面臨的挑戰。提出之解決方案中,涉及機構改革、重新設計研究,以及社區層級之參與。
1995
歐洲理事會行動綱領之女性與男性平等機會。 歐洲理事會透過「在社區、國家、區域和地方層級之所有政策、措施與活動之編制、執行及監督過程中,整合納入平等機會」,推動性別主流化。該行動綱領支持之目標,包括性別平等、工作與生活平衡,以及經濟競爭力。
UN:聯合國第四次婦女問題世界會議。 聯合國建立了行動平台,其中包括「所有政策及專案之性別觀點主流化之規定,以利作出決定前,先行分析對女性及男性分別造成之影響」。該平台支持政府採取行動,以提高婦女在公共和私人組織領導層級之參與度,並打擊政府補助之組織中之歧視行為。
1996
EU:平等機會納入歐盟社區政策法。 歐盟設定了「社會性別觀點應系統化納入所有社區政策及行動」之準則。性別主流化議題,在就業、教育、培訓,及經濟發展政策方面均有提及。
1997
CA:加拿大衛生部(等同於「衛生部」)將女性納入臨床試驗。
US:乳房 X 光檢查之查驗報告 美國國會政府課責總署(GAO)發現,FDA 依 1992 年乳房 X 光檢查品質標準法案規範,針對超過1萬家乳房 X 光攝影設施之監測,確實顯著減少不負責任行為之發生。然而,GAO 也指出,FDA需要制定更一致的測試形式,並改善紀錄之保存工作,以斷定「慣犯」型設施,並採取更迅速之行動關閉劣質設施。
1998
EU:歐洲理事會定義性別主流化。 歐洲理事會將性別主流化定義為「政策流程之(重新)組織、改善、制定及評估,使兩性平等的觀點,由政策制定的參與者納入所有政策、所有等級及所有階段」。理事會並進一步確定了社會性別主流化之最佳做法。
EU:歐洲技術評估網絡(ETAN)成立。 歐盟委員會建立由女科學家組成的工作團隊 ETAN,負責蒐集科學領域從業女性之國家級數據,並在社會性別研究與科學事業和家庭生活兩者間平衡等事宜上提出建議。
EU:平等機會之進展報告發布。 歐盟委員會審查了社會性別主流化之進展,並確定了未來進展應採用之策略,包括所有政策之常規社會性別影響評估、在社會性別專門知識領域增加財政與人力資源,以及監督政策和成果,以縮小差異。
US:科學、工程及技術開發領域女性及少數民族從業法案之進展。 美國國會成立了委員會,以研究婦女、少數民族和殘障人士在技術領域代表性不足之情形。該委員會將提供修正建議予政府、業界及學術界。
1999
EU:阿姆斯特丹條約。 最初起草於1997年,該條約要求歐盟所有成員國採取具體行動打擊「基於生理性別、種族或民族、宗教或信仰、殘疾、年齡,或性取向之歧視」,使性別主流化成為法律要求。
US:麻省理工學院(MIT)女性科學教員地位之研究。 此研究發現,改善育嬰假計畫及調整「任期時鐘」,可以減少對科學課程之女教授,特別是有孩子之女教授之偏見。
EU:婦女與科學行動計畫。 科學領域從業女性赫爾辛基小組是依指令而建立,旨在「匯集致力於科學研究中尋求性別平權之女科學家及組織之網絡」以及監測女性在整個歐盟科學界之參與度。
EU:調動女性以豐富歐洲研究之歐盟委員會報告。  歐盟委員會致力於將女性納入公共補助之歐洲研究專案,並在整個框架計劃(FP5)中設置了女性佔 40% 之總目標比例。
EU:歐洲理事會在女性與科學議題之決議。 決議中要求歐盟成員國蒐集關於科學和技術領域從業女性之數據,以進行國際比較。
EU:ETAN 之歐盟科學政策報告:透過性別平等主流化促進卓越。 來自十個不同會員國之科學家作出重點建議,將性別問題納入第六個框架計畫及會員國之補助科學與技術研究之機構與專案。
2000
US:NIH 強化將女性納入研究之努力。 美國國會政府課責總署(GAO)報告表示,NIH 已改善了女性作為研究對象之代表性,並將 ORWH 之參與列為成功關鍵。然而,GAO 報告也指出,在可能顯示介入措施是否對兩性造成不同影響之生理性別差異數據分析上,進展較少。
EU:根據「女性與科學:調動女性以豐富歐洲研究之歐盟委員會報告」,議會作出決議。 歐洲議會通過了歐盟委員會之計畫,如同引用之文件中所示,將性別問題主流化,納入第五框架計畫。
2001
US:美國醫學研究所(IOM)共識報告,探討生物學上對人類健康之貢獻:生理性別是否具有重要性 此共識報告描述了人類健康上觀察到的生理性別差異,並推動針對觀察到之性別差異之細胞基礎之研究。此外,該報告強調需要對生理性別社會性別作出明確區分,且臨床及流行病學研究中,須考量與生理性別和社會性別交織之因子
US:NSFADVANCE計畫第一批資金 NSF 開始提供機構資金,以支持減少性別偏見之改變。
US:GAO 報告表示近年來停售之大多數藥物,對女性健康危害更甚男性。 透過分析 FDA 之數據,GAO 發現 1997年至 2000 年間停售之處方藥,10 種中有 5 種之負面影響,較易發生在女性用戶身上,而非男性。此發現也引起大眾關注,是否某些開架式非處方藥可能對女性危害更大。
US:GAO 報告顯示,新藥測試中,女性已有足夠之代表性,但 FDA 之監督則需改進。 GAO 認定,雖然女性在整體藥物試驗中已得到充分代表性,在早期測試階段人數仍然不足。GAO 之結論為,FDA並未有效監督有關藥物開發之性別差異數據分析。
US:NIH修改了將女性及少數民族納入臨床研究受試者之政策及準則。 NIH 強化了自身之任務,將「以病人為導向之研究」之定義放寬,涵蓋流行病學與行為研究,並開始要求所有獲補助人制定研究計畫,以利檢測性別及種族、民族間差異。
US:博士科學家及工程師職業成果之社會性別差異報告。 美國國家科學院根據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條,發布了報告指出學術界女性人數不足。該報告將問題稱為「管漏現象」:即女性與男性相比,遇到關鍵時刻時,較無法在科學事業上有所進展,如完成博士學位與進入全職職場間之過渡期。
EU:歐洲理事會建立關於社會性別平等之框架策略。 此框架策略支持成員國間促進社會性別平等行動上之一致性。
EU:歐洲理事會在科學與社會及女性與科學方面之決議。 該決議要求歐盟委員會「確保實施第六框架計畫時,社會性別面向將有效主流化」。
EU:女性與科學部成立。 女性與科學部成立,是為了協調所有歐盟成員國,蒐集科學領域從業女性方面之可比較的統計數據。所得到之數據已用於解決研究經費上之性別問題、生產力之測量等。
EU:研究與性別綜合報告-第五框架計畫具體方案之社會性別影響評估。該報告描述將社會性別整合納入第五框架計畫的個別工作計畫之成效不佳,並提出了如何使社會性別更能整合納入未來歐洲研究之建議。
EU:高層級STRATA-ETAN專家小組。 歐盟委員會要求學者、社會性別專家、實業家,以及擁有堅強研究部門之跨國公司之人力資源代表,組成一個工作團隊;其任務為分析民營部門之女性研究員。
2002
EU:第六框架計畫(FP6)。歐盟修訂了其研究倫理準則,涵蓋了增加女性在研究中之角色。在 FP6 項目下,提高科學領域女性或女性學生接受研究之公眾意識之專案,獲得歐盟之特別考量。此類要求在 2003 年之指引手冊中有更詳細之說明。
EU:東部擴大科學領域女性角色(ENWISE)專家小組。 歐盟委員會將其 1998 年之 ETAN 小組擴大,納入研究以下地區中科學領域女性地位方面之專家:中歐及東歐國家、波羅的海國家、德國東部新聯邦州,以及巴爾幹地區。此小組已進行研究,以支持歐盟之科學與社會行動計畫,以「促進大歐洲地區科學領域之社會性別平等」。
EU:有關女性與科學歐洲國家政策之赫爾辛基小組報告。 該報告描述 30 個歐盟國家之科學領域女性國家政策,並提供科學領域女性在各國地位統計數據。
2003
EU:第六框架計畫性別主流化指引手冊。 此文件提供將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分析納入基本研究設計之方法藍圖。其目標讀者為科學計畫官員。歐盟要求獲補助人說明「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在研究目標及方法中是否相關,以及如何相關」。由於研究員不了解進行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分析之方法,此項要求在 FP7 中縮小了範圍。
EU:女性數據(She Figures)。 此為歐盟之一份重要刊物,發表涵蓋全歐盟之科學領域女性數據,自高等教育起直到就業。更多最新數據分別於 2006 年及 2009 年發表。
EU:有關工業研究中女性之 STRATA-ETAN 報告:歐洲工業之警鐘。 該報告提供各國數據,並指出為增加女性在民營部門工業研究之參與度,工業所採行之創新政策。
2004
US:GAO 報告女性在科學領域之參與度已提升,但政府部門仍需加緊努力,以確保各界遵循第九修正案。 GAO 發現 1966 至 2004 年間,女性獲得科學學位之比例增長,且女性多集中於生物科學領域。美國能源部、NSF,以及太空總署(NASA)在第九修正案上之執行度皆不足,未適切調查針對獲補助人所提出之歧視投訴。
EU:社會性別行動計畫良好作業概要。 此文件旨在提供指引,透過強調第六框架計畫中七大主題領域之以往個案研究,協助研究員在整合型計畫(IP)或卓越網路(NoE)研究提案中,設計社會性別行動計畫。
EU:ENWISE 報告人才浪費情形:將私人困境轉為公眾議題。 該報告描述東歐國家中有助提升女性地位,並協助國家研究及發展之政策。
2005
EU:歐盟委員會卓越與創新報告-科學領域之社會性別平等。 此報告描述歐盟各國科學領域社會性別平等方面之進展,並建立未來延攬女性科學家與工程師之目標。
EU:歐洲藥物管理局/ICH 在臨床試驗行為方面之社會性別考量。. 此報告審視了既有之國際藥品法規協和會(ICH)註冊人類用藥品之技術要求準則中,提及社會性別之部分。此等準則將於 2012 年修訂。
2006
US:有關美國科學及工程學系女性學生及教員之美國國家學術報告。 該報告發表了可用於招攬女性成為科學領域學生、學術研究員及高層雇員並加以留任之策略。策略包括中小學層級之推廣、投入資源培養科學系女性學生、強調實用及正向運用科學知識之課程設計,以及輔導與網絡計畫。
EU:歐盟委員會建立了「通往女性及男性平等之方向指引」。 此指引描述歐盟政策必須優先推動社會性別平等之領域,包括經濟獨立、工作與生活平衡,以及決策過程中之代表性。指引亦支持致力消除源自社會性別之刻板印象及暴力,並指出達成此等目標之策略。
EU:歐洲藥物管理局心血管疾病社會性別差異的反思報告(Reflection Paper on Gender Differences in Cardiovascular Disease,CVD)。 該報告檢視了目前在有關女性及男性在臨床心血管疾病相關研究中之代表性方面之規則,並強調了在研發心血管新藥時,關注此議題之重要性。
EU: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指令,建立歐洲性别平等研究所(EIGE)。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決議,建立歐洲性别平等研究所,負責蒐集依生理性別劃分、反映女性及男性平等程度之數據、發展消除社會性別歧視之工具,以及提升社會性別平等議題之大眾認知。
EU:科學及科技領域女性(WiST)專家小組提報科學及科技領域女性:商業觀點。 此報告從商業角度肯定科學及科技領域女性之擢升,方法為記錄領先業界的公司施行必要之企業文化變革,以招攬並留住女性後,在創新力、成長及競爭力方面之提升。
2007
US:有關實現女性在科學學界及工程領域潛力之美國國家學術報告。 學術界發現國家科學及工程競爭力,需要更多女性在各層級之參與。機構改革,尤其是評鑑與終身職委員會之作業,為達成此目標之核心。
EU:歐盟委員會研究公有及私有商業部門研究員薪酬。 該報告記錄了歐洲科學研究員薪資上之社會性別差異,以及歐洲及相關國家如美國、日本、中國大陸、印度及澳洲間此等差異。
US:比爾與美琳達蓋茲基金會建立農業補助之社會性別衝擊策略。 基金會將性別主流化納入農業專案之計畫、執行及評估之中,並要求有潛力之獲補助人與社會性別專家開會,以針對各個專案客製化社會性別要求清單。
EU:FP6 科學及社會活動中程評估。此為第六框架計畫「女性與科學」項下 33 個補助專案之評估。
2008
US:女性心臟病教育、分析研究及治療(HEART)法案。 此未獲通過之國會提案,原本可強制 FDA 報告依生理性別劃分之病患用藥安全數據,並調查心血管疾病(CVD)治療上之生理性別差別處遇。此法案更進一步地要求 FDA 編纂教育素材,以反制一般認為心血管疾病主要為男性疾病之想法;事實上,心血管疾病也是美國女性死因之首。
US:NIH 提供補助予:推動及支持女性追求生物醫學、行為科學及工程學領域職業之導因元素及介入措施研究。 此研究計畫將檢視影響女性在科技領域事業之因子,包括「個人特質、家庭及經濟狀況、紀律文化或作業,以及社會與文化大環境之特徵」。專為改正生理性別差別處遇而設計之特定專案也將加以評估。
EU:歐洲委員會部長理事會推動健康照護之性別平等。 委員會聲明支持改進女性及男性之健康照護之措施。此等措施包括醫學研究中生理性別及社會性別差異分析,以及健康照護政策之性別主流化。委員會明白女性及男性「並非同質族群」,並支持分析與生理/社會性別交織的因子
EU:歐洲議會有關女性及科學之決議。 歐洲議會建議社會性別行動計畫應保持為歐洲研究補助過程不可或缺之部分。
EU:研究決策過程中之女性(WIRDEM)專家小組。迷宮指引:使更多女性進入研究之領導層級。 該報告審視了評估及擢升研究人員擔任高階職位之程序,以及國家層級及機構層級擢升科學研究中之女性之良好作業方式。
EU:有關檢視科學領域性別平等政策措施之歐盟委員會報告。 此報告記錄了自 2002 年赫爾辛基報告後,國家層級性別主流化進展程度。僅有極少數國家達成 2005 年女性在科學領域參與度目標。
2009
CA:加拿大之聯邦健康計畫社會性別及生理性別分析(GSBA)政策。
US:有關科學、工程及數學科系教員職業關鍵過渡期之社會性別差異之美國國家學術報告。 此報告檢視了學術機構在聘僱、給予終身職、晉升及研究補助上之生理性別差異。
EU:監督第六框架計畫性別平等進展之綜合報告。 該報告摘要指出第六框架計畫主題式優先事項中,整合納入社會性別之成效。雖然自 2001 年起,女性在研究中之代表性已有增加,大部分進展卻僅限於低階之角色,工作與生活上之不平衡,以及刻板印象中男性主導之職場文化,為報告所指出影響性別平等之主要障礙。當社會性別在研究中得到考量時,多傾向於探索生理上之差異,而未充分關注往往同等重要之社經層面。
EU:第七框架計畫談判指引。 該準則聲明,由第七框架計畫補助之合作專案,必須「確保篩選程序公開公平,且錄用之研究員工作條件必須公平」。然而,研究之性別主流化並未特別提及。
EU:開發工具組,用於整合社會性別納入 FP7 計畫中歐盟補助之研究。 工具組及訓練計畫已設計出來,用以提供歐洲科學研究界實用之工具及準則,以推動社會性別整合納入 FP7優先研究事項中。
EU:歐盟委員會報告研究資金上之社會性別挑戰-評估歐洲國家狀況。 此報告分析主要歐洲補助機構在促進研究中社會性別平等之角色。
EU:歐盟委員會發布訊息「更佳職業與更多機動性:研究員之歐洲夥伴關係」。歐盟委員會提議採取行動,透過改善研究員之工作條件,以增進科學領域之社會性別平等。
2010
US:NIH 2020 年女性策略觀點研究辦公室
CA:加拿大衛生研究院(CIHR)要求所有獲補助人回應有關研究中生理性別及社會性別之強制性問題。
EU:歐盟委員會建立 2010-2015 年促進女性與男性平等策略。. 該平等策略涵蓋之措施,旨在促進經濟獨立、領導階層及其他領域之社會性別平等。該策略建立具體可測量目標,如 75% 工作人力參與度,包括女性及男性,及歐盟委員會專家小組中,各生理性別所佔比例至少 40%。
EU:歐盟委員會發表憲章,強化推動女性及男性平等之承諾。. 委員會重申其「實現女性及男性平等之承諾」,透過強化所有歐盟政策中社會性別觀點,及投入必要資源,以達成目標。
EU:性別主流化納入西班牙創新策略實施。. 西班牙國家研究及科技發展計畫此刻開始要求社會性別分析納入「[研究]過程所有層面:科學及科技研究之優先順序定義[...以下省略…]理論及解讀架構、方法、資料蒐集及解讀,以及研究結果」。 立法單位亦要求蒐集以生理性別劃分之數據,並提倡研究員於評估過程中無視生理性別及種族,以打擊歧視。
US:美國心臟學院要求生理性別分析。 美國心臟學院期刊編輯小組修訂其撰文指引,要求研究員「在適用情形下,描述流行病學分析或臨床實驗成果時,提供針對特定社會性別之數據」或「特別聲明研究並無發現與社會性別有關之差異。」
US:美國心臟學會要求生理性別分析。 期刊「循環」之編輯新增之撰文指引,要求未來發表文章中須包括生理性別分析。此等發展相當重要,因心血管疾病研究為女性長期被忽視之醫學領域之一。
2011
UN:科學教育、研究及發展之社會性別分析上之決議。 聯合國成員國決議,「基於社會性別之分析與社會性別衝擊評估」應納入科學與科技研究及發展中,且「社會性別觀點」應納入所有科學及科技課程中。
2012
US:食品及藥物安全管理及創新法案(FDASIA) 要求(章節 907)FDA 研究支持新藥物、生物製劑、器材等使用之臨床實驗數據中,人口族群(生理性別、年齡、種族及民族)參與上數據之可得性。行動計畫已在發展中。
EU:歐洲研究領域(ERA)。 「性別平等」與「研究之性別主流化」成為 ERA 之五大優先事項之一。
EU:展望 2020—研究與創新之框架計畫(2014-2020)。 此重要文件第 15 條確保「有效推動性別平等及研究與創新中之社會性別面向」。
EU:臨床醫學之生理性別及社會性別層面文章發表。
EU:藥理學之生理性別及社會性別差異文章發表。
US:美國醫學研究所發表科學研究之生理性別特定報告:工作坊摘要。
2013
EU:義大利人民提出國會議案,以在國內全面實施社會性別醫藥計畫(Gender Medicine)。
EU:愛爾蘭研究委員會 要求所有申請者於研究提案中充分考量生理性別/社會性別分析。
EU:卡羅琳斯卡學院 (位於斯德哥爾摩)發展出「Gender in Janus」,針對約 50 種藥物提出生理性別特定資訊之報告。
EU:公平城市文章發表:歐洲社會性別計畫之衝擊。
US:蓋茲基金會 強化其應對社會性別之農業發展計畫。
US/EU:性別化創新專案 呈交歐洲議會。
US/EU:性別化創新文章發表:社會性別分析如何對研究作出貢獻。
US:美國生理學會要求細胞之生理性別及人類受試者之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別,須紀錄在手稿內並發表。
EU:展望 2020。研究及創新上之社會性別平等。 歐盟委員會重申其整合社會性別及生理性別分析納入研究之承諾。
2014
US:期刊-臨床骨科及相關研究中建議撰文者在所有臨床、基本科學及流行病學研究中,若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別之針對性數據有相關性時,加以提供並分析。
US: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開始施行政策,要求臨床前研究中,細胞及動物雌性及雄性兩者皆須使用。
2015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藥物檢測報告支持FDA批准特定藥物的臨床試驗參與者的性別,年齡和種族等資訊。
歐盟:性別諮詢小組建議報告,發布現正規劃「納入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分析」之研究補助案。
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發布最新指南─臨床前研究應考量生理性別。NIH聲明指出「發展研究問題與研究設計之初即納入生理性別之變項,包含:資料蒐集、分析以及報告研究結果。研究發現的解釋、驗證與可推論性中,考量生理性別是至關重要的。在實驗中充分考量生理性別與相關比較資料,將可提供臨床試驗參考之訊息。因此,立基於生理性別數據的適當分析與透明的數據報告,皆可提高臨床前生物醫學研究的嚴謹性與適用性」。
加拿大:生物醫學訓練中的生理/社會性別課程,由加拿大國家衛生研究院推出。
歐盟:歐洲研究型大學聯盟(League of European Research Universities)發布性別化研究與創新之建議報告。
2016
美國:自2016年1月1日起,國家衛生研究院 (NIH) 發布政策:NIH補助之臨床前研究案皆需將生理性別納入生物性變項(SABV)。參:Janine Clayton的《研究兩性:生物醫學研究指南原則》 (2015).
歐盟:促進研究之性/性別平等指南(SAGER)已發布於同儕審查期刊之編輯政策,以報告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研究。
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 ICMJE)將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分析納入其審查建議指南。
歐盟:歐盟展望2020之《2015監督報告》顯示歐盟補助計畫中有36.2%的研究將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別納入分析。
2017
歐盟/美國:「一百五十萬篇醫學論文揭示了作者的性別與對於社會性別和生理性別分析之關注間的聯繫」顯示了女性在醫學研究中比男性更常運用了生理性別和社會性別分析。每個人都需要學習並運用這些技能,以實現卓越的研究。Mathias W. Nielsen, Jens Peter Andersen, Londa Schiebinger, and Jesper W. Schneider, Nature Human Behaviour, 1.11 (2017): 791-796.
歐盟:性別化創新於阿姆斯特丹皇宮為荷蘭國王和王后舉辦的宮殿研討會上發表。
2018
美國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健康教育高峰會,這些高峰會市立基於 2015 年高峰會的基礎上,匯集了來自 100 多所醫學院的醫學教育者,致力於將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研究結果納入醫學課程中。
歐盟/美國: 「讓性別多元性為科學發現與創新服務」強調三種類型的多元性:團隊、方法和問題的多元性。Mathias Nielsen, C.W. Bloch, and Londa Schiebinger. Nature Human Behaviour, 2 (2018), 726-734.
歐盟:歐洲基因組-表型資料庫要求資料提供者公告上傳到其儲存庫的捐贈者樣本的「社會性別」(即生理性別)。
2019
歐盟/美國:《自然》出版品: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分析改進科學與工程,作者:Tannenbaum, C., Ellis, R. P., Eyssel, F., Zou, J., & Schiebinger, L. 575(7781), 137-146.
2020
歐盟:德國研究基金會要求將生理性別、社會性別和多元性納入研究提案中。
歐盟:性別化創新2:《包容性分析如何促進研究和創新》已出版。
2022
歐盟/美國:科學出版物:分析研究中生理性別、社會性別及多樣性之框架,作者:Lilian Hunt、Mathias W. Nielsen以及Londa Schiebinger。377(6614),1492-1495。